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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玲”距離:翻唱歌曲還是強行侵權 她唱《李白》他為什么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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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聞網(wǎng)2026年4月1日訊(記者 張玲 魏梓晴)近日,歌手李榮浩在微博上公開維權,直指單依純個人演唱會未經(jīng)授權演唱其作品《李白》是“強行侵權”。這件事背后,有哪些關鍵點值得所有演藝從業(yè)者警醒?

本期法律“玲”距離,我們邀請深圳市律協(xié)商業(yè)秘密委主任、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車小燕律師和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黃志明律師解讀一首歌曲背后的法律問題。

李榮浩在網(wǎng)上連發(fā)多個聲明,圖為截圖。

深圳新聞網(wǎng)記者:李榮浩稱單依純未授權即演唱自己的歌曲《李白》是強行侵權行為。請問,李榮浩可以提起哪些索賠?

黃志明律師:李榮浩作為《李白》的詞曲著作權人,本次核心可主張對方侵犯其表演權,商業(yè)演唱會公開演唱必須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其已明確拒絕授權,對方仍演唱,侵權性質(zhì)清晰。若現(xiàn)場版本對歌詞、曲譜、編排作了改動,還可能涉及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據(jù)此,他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如停唱、下架視頻)、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索賠經(jīng)濟損失(含懲罰性賠償)。雖然李榮浩放棄了經(jīng)濟賠償,但這屬于權利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并不代表侵權事實不存在。

車小燕律師:李榮浩可以要求單依純停止侵權,要求立即停止演唱涉案歌曲外,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根據(jù)《著作權法》第54條,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法定賠償(500元-500萬元不等);此外要承擔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維權費用。

李榮浩可以要求侵權方賠禮道歉并可向文化主管部門投訴,要求對侵權演出進行查處,最高可處罰款25萬元。若侵權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可追究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責任。

單依純方在網(wǎng)上的道歉及后續(xù)巡回演唱會場次開啟自愿免責退票的票務安排公告。圖為截圖。

深圳新聞網(wǎng)記者:業(yè)內(nèi)據(jù)說有個不成文的做法,演唱會先唱再事后申請補授權比較普遍,若著作權人版權人認可事后補授權并收取版權費,此舉是否也可以規(guī)避風險?

車小燕律師:不能規(guī)避法律風險,但可能影響責任認定。侵權行為自未經(jīng)授權使用作品時即已成立。事后補授權屬于“事后許可”,不能改變侵權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的法律事實。事后補授權最多作為減輕賠償數(shù)額的考量因素。若存在“先上車后補票”的故意,權利人可主張懲罰性賠償。故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的,可按賠償數(shù)額的1-5倍計算。

需要提醒的是,若權利人拒絕追認,侵權方仍需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黃志明律師:這種做法是賭博,絕非避險,看似務實,實則是一個法律上的危險動作。

著作權是“先授權后使用”的權利,而非“先使用后付費”的選項。若版權人拒絕“補票”,侵權事實在演唱那一刻既已成立,侵權人需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即便版權人最終接受賠償,也只是事后追認,自愿放棄追責、豁免賠償責任,不能改變此前行為的違法性質(zhì),絕非讓侵權行為合法化。商業(yè)演出應堅守“無授權不使用”底線,切勿心存僥幸,將法律義務異化為“先斬后奏”的生意。

另外你無法提前確保權利人一定會"認可"事后補授權。就像本次事件,李榮浩方事前已明確拒絕,單依純方仍然演唱,結(jié)果就是公開維權、輿論風暴。補授權一旦翻車,不僅面臨經(jīng)濟賠償,更會嚴重反噬藝人聲譽。

圖為車小燕律師(左)、黃志明律師。

深圳新聞網(wǎng)記者:單依純提到相信主辦方的專業(yè)所以自己沒有親自審核曲目是否得到授權,犯了錯誤。請問演唱會此類版權糾紛,主辦方和歌手方責任承擔如何判定?

車小燕律師:主辦方與歌手對外構(gòu)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內(nèi)部可按約定劃分責任,但不能對抗著作權人。

主辦方作為演出組織者,是首要、法定的責任主體,負有全面的版權審核、申請授權義務。無論主辦方是否與歌手有內(nèi)部約定(如“版權由歌手方負責”),主辦方對外均不能免除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的法定義務。

歌手作為表演者,是直接實施表演行為的侵權行為人,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進一步明確,藝人不能僅以“公司安排”為由免責,作為專業(yè)歌手有義務知曉演出曲目的授權狀態(tài)。

此事件中,單依純方曾主動申請授權并被明確拒絕,屬于故意侵權,歌手過錯程度較高,即使主辦方承認疏漏,單依純的侵權責任也難以免除。

因此,所有商業(yè)演出中演唱他人作品,必須在演出前取得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不得以“事后補授權”替代

黃志明律師:從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此類糾紛中主辦方與歌手對外通常構(gòu)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演出的組織者(主辦方)和表演者(歌手)均負有取得授權的法定義務,這兩個義務是并行的。對內(nèi),雙方可按合同約定、過錯程度劃分最終責任。

歌手以“信賴主辦方專業(yè)、未親自審核”為由,無法完全免除自身責任;尤其本案中歌手方曾被明確婉拒授權,更應盡到更高的審慎核查義務,其疏忽本身就存在過錯。

這起事件也給演藝圈敲響了警鐘:藝人絕不能當版權的“甩手掌柜”。

記者:張玲 魏梓晴 審核:潘潤華 校對:吳沁彤 責任編輯:黃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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